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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Trademark Law

兩岸使用的文字,雖有正體字與簡體字的不同,但以中文文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兩岸並無特別的限制,亦即,在大陸地區我方企業仍可選擇以正體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究竟使用正體字或簡體字作為商標,可依企業的商標發展策略決定。特別要注意的是,多數正體字與簡體字之字義雖然相同,但部分字型相去甚遠,例如正體字「眾」、「穀」、「達」的簡體字,分別為「众」、「谷」、「达」,若規劃在兩岸分別使用正體字與簡體字作為商標,恐因二者無法視為相同商標,在申請註冊時不能主張商標優先權,或在實際使用時,無法認定具同一性。

商標設計著作權的歸屬

商標設計無論是以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只要具有原創性就可能受著作權保護,包括委託其他設計公司或個人設計,或直接把熟人或朋友的作品拿來申請商標,或請自己公司的員工設計[1],均須注意商標設計成果的權利歸屬。如原創作者已授權同意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及使用,應取得書面著作權授權證書。另為避免被他人仿冒搶註,最好在商標設計完成之初,透過書面契約方式取得著作權,並至大陸地區地方版權局為著作權登記,以利日後維權。

 

[1] 依大陸《著作權法》規定,委託他人設計的作品,其著作權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實際創作作品的個人,縱使是自己公司的員工設計作品,其版權也不歸公司所有,而是歸實際創作作品的員工所有。

商標權的取得、變更、轉讓、許可他人使用等,應當分別向商標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於第42條第4項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始享有商標專用權,均採登記生效原則。是以,如有類似信託申請註冊者,除應於契約中明定商標權屬外,應將向商標局為信託登記或於申請案[1]中檢附已公證之信託契約,避免日後發生權屬問題之爭議,須向法院提出確認商標權之訴,不僅耗時費力而且還可能會造成其他損失。例如可能在訴訟期間,因受信託人以商標權人身份向海關總署為商標權備案,造成在大陸地區委託製造商品無法出口等巨大損失的情形。

 

大陸地區商標法保護的商標種類有4種,即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以及集體商標。

依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共有45個類別,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1至第34類中之商品者,為商品商標;指定使用第35至第45類中之服務者,為服務商標。

商標種類

兩岸自2010年6月29日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同年9月12日生效後,大陸地區商標局均受理我方廠商優先權主張。因此我國廠商援引首次在智慧局的商標註冊申請案,於申請日起6個月內,得向大陸地區商標局主張優先權,以智慧局受理的首次申請日為大陸地區商標局受理該商標案的申請日。

主張優先權
先申請先註冊原則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或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將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種類

商標具有識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功能,如果不同的生產經營者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就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商標無法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因此,對這種情形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不予公告,這是採行先申請先註冊原則[1]的必須作法。

惟若在先已經註冊的或初步審定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係因惡意搶註等有不得註冊事由或應撤銷註冊事由時,雖申請案業經商標局駁回決定,申請人可在15日內一面提起復審,並向商評委請求中止審理[2],一面對引證商標提出異議、無效宣告或3年不使用撤銷等程序。

 

[1] 例外採先使用原則。如2人同日申請,依商標法第31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對於申請人同時開始使用或均未使用該商標的情況,實際做法是由各申請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書面協議送交商標局,超過規定期限達不成協議者,商標局主持由各申請人抽籤決定,或由商標局裁定。此規定為例外採先使用原則。

[2]商標評審規則第31條 依照商標法第35條第4款、第45條第3款和實施條例第11條第(五)項的規定,需要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暫緩審理該商標評審案件。

分割程序與一標多類申請

指定商品遭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案,於駁回決定15日內,申請人可以將已獲初步審定的部分商品從原申請案中分割出來成大陸地區配合「一標多類」申請制度,引入部分駁回申請可以分割商標申請案之制度。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部分另1件申請案,並給予新申請號,保留原申請日,予以公告,該部分權利因而確定;遭駁回的部分商品,仍保留原申請號及申請日期,可以繼續提起復審程序以為救濟。

撤銷及規費

大陸地區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權人負有使用商標義務,若有3年不使用且無正當事由,即構成商標撤銷註冊之事由,而且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只須繳納規費,毋須舉證未使用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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