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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Trademark Law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 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 所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 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准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 的商標權。

二人以上想要共有一個商標,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 請(商 7)。申請時,全體共有人必須都具名,最好能選定 其中一人為代表人,代表全體共有人申請各項程序及收受 相關文件。如果未選定代表人,智慧局會以申請書記載第 一順序的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 有商標的申請人。

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於提出的申請書上,具體載明申請 10 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三個要素,提出申請 之日才可以認定為申請日,申請時若缺少其中一項要素, 必須等申請人補正完成之日,才取得申請日(商 19;商施 3、19)。

商標優先權,係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 的會員 或與中華民 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 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 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 6 個月內向我國就該申請的同一 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 張優先權, 其申請日以該第 一次申請日 為優先權日(商 20Ⅰ、Ⅵ)。

商標優先權

申請商標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 國的申請日、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及在外國的申請案號, 且於申請日後 3 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 文件,以免喪失其優先權(商 20Ⅲ、Ⅳ)。

縮減申請項目/案件分割

申請人雖非為 WTO 會員的國民,如於互惠國或 WTO 會 員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也可以主張優先權(商 20Ⅱ)

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除非是 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故增列的商品即使與原指定商 品屬於類似組群的商品/服務,亦不得增列 (商 23) 。

申請人就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可以原註冊申請日為 申請日,申請 分割為二個以上的註冊申請案。申請時應 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 的指定使用 商品/服務,並按分割件數檢送分割申請書副本及其申請 註冊的相關文件(如商施 13〜18 所要求檢附的文件), 16 原申請案於核准分割後即加註分割予以結案(商 26;商 施 27Ⅰ)。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的指定使用商品 /服務不 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指定的商品 /服務範圍(商 施 27Ⅱ)。

商標權分割,係指就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加 以分割,並非就商標圖樣的構成部分加以分割 (商 37)。 商標權人可藉由商標分割制度 活絡運用其商標權。例如 商標權人僅要將部分商品的商標權移轉給他人,此時可 先 將 商 標 權 作 分 割 後 再 進 行 移 轉 ; 或 註冊商標 涉 有 異 議、評定或廢止案件 ,得以分割方式 維持與他人無衝突 部分的商標權。但應於爭議案件處分前申請分割(商 38 Ⅲ)。

延展及規費

申請延展註冊是按類別繳交規費,每類 4000 元。如果註 冊商標原指定使用於第 3 類及第 25 類商品,商標權人不 打算繼續使用第 3 類商品,可以單獨就第 25 類商品申請 延展,並繳納 1 類的費用 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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